修建農村自建房屋受傷,法院這樣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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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農村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建築需選擇具有建築資質的承攬人,承攬人將相應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時,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義務。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需準確把握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從而正確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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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代某某與任某某口頭達成協議由任某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為代某某承建四樓一底房屋,價格為160元/平方米。
房屋修建期間,代某某以每塊磚3角8分錢的價格將承建的房屋砌磚項目承包給夏某某、楊某某等人,房屋修建到第四樓時,因內架木棒斷裂,致使楊某某從四樓跌落至三樓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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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的規定,本案代某某與任某某,任某某與楊某某均形成承攬合同關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來劃分各方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修建的房屋在四層(包含四層)以上,不屬於低層建築物,代某某作為定作人,對任某某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未盡到審查義務,具有選任過錯;任某某作為砌磚項目發包人對楊某某的施工活動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楊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長期從事修建房屋砌磚行業,對該行業的的安全生產具有一定的判斷力,在作業時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的責任。為此,結合三人的過錯大小,法院確定由楊某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代某某承擔15%責任、任某某承擔2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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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修建農村自建房屋受傷引起的糾紛,重點就在於如何劃分責任,從而體現公平正義。就本案而言,法院在準確把握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基礎之上,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慮原、被告之間的過錯程度、承受能力及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權利等方面酌情認定各方責任,既保護了房屋所有人及承建人的權益,也分擔了受害者的損失。
當前,農村自建房已成為我國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因各種因素影響,廣大村民在修建房屋時都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完善相關手續,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提示在選擇自建房屋時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修建農村三層以上(含三層)建築物,需選擇具有建築資質的承攬人承建;二是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義務;三是施工人在作業時,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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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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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姚安縣人民法院